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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发布时间:2020-11-05
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:
(一)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,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;
(二)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,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出;
(三)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,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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